有效合规计划之内部举报制度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作者丨尹庆 金茂律师事务所
目前检察机关试点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政策中,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是检察机关做出是否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而企业有效合规计划中内部举报制度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内部举报制度也是企业能够有效发现和防范不当行为的重要方式。本文从合规举报制度的重要性谈起,又通过明确举报主体、对比不同举报途径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制度提出建议,以期为企业完善内部举报机制提供完善思路。
自2020年以来,全国数十个省市开展了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所谓的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指涉嫌犯罪的企业如果在考察期间内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在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会综合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结合犯罪情节等作出是否起诉该企业的决定。要达到合规不起诉的要求,核心是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有且只有构建完整、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才能使企业从合规管理中受益,并且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相同的刑事风险发生。
刑事合规计划实质是由一系列制度、方案所构成的,其中的每一个制度都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就企业内部举报制度而言,该制度是企业及时发现内部违法违规隐患的重要起点,也是避免企业丧失自我纠错机会及尽可能维护企业声誉的重要保护制度。
一、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的重要性
公司内部举报制度优势在于两点:第一,企业内部往往最易发现企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销售、财务、法务等部门员工对本行业及部门存在的不当行为最为了解,而不当行为被揭露的越早,公司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小;第二,企业内部举报是衡量公司内部合规制度完整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内部举报制度的有效建立可使公司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问题,并能迅速进行展开调查、应对,这也能使公司避免未来面临“失控”的局面。
在合规体系建设中,必须在合规人员与所有员工之间建立和维持有效的沟通渠道,该渠道即包括内部举报投诉程序。开放的沟通渠道可以增进员工对管理层的信任,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正面影响。某项调查指出[1],积极使用内部报告系统的公司面临的重大诉讼较少,和解金额也低于忽视或较少使用该渠道的公司。如果不当行为被提前报告,则企业可以在问题严重化和扩大化前妥善解决,这也减少了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诉讼成本。
二、举报制度的内容
1. 举报制度包括的主体
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举报行为,“举报人”这一概念应该被尽可能广泛地界定。因此除普通员工外,企业举报制度涵盖的主体还应当包括企业高管、前职员、供应商等所有知情人。其中,企业的高管、前员工、供应商和经销商可能同样知悉或了解企业的不当行为,其向执法部门披露公司存在的不当行为会给企业带来更为严重后果。
2. 不同举报途径及利弊分析
3. 保密机制及对举报人的保护
企业举报途径的设置应当以保护举报人为导向。在部分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受保护的举报人”的范围可能十分狭窄,甚至可能被设定一定的保护门槛。美国最高院审理的“数字房地产信托公司诉Somers”[3]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举报人向公司内部举报而非直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举报,则不属于“吹哨人”,因而不受《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反报复条款的保护;澳大利亚处理公司内部举报人时提出“善意要求”,只有善意的举报才能够得到保护,由举报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外举报的积极性。
不同于国家层面对举报人的保护,企业内部建立举报制度时必须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同时也应当适当降低对举报人的各项要求,鼓励举报人首先使用内部报告渠道,以便为公司内部解决问题提供机会。企业的合规部门或工会可以设立专员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或者通过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在部门设立合规小组等,对本部门的举报人进行保护,禁止对举报人进行报复,杜绝举报人可能遭受的不公平对待。参照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如果员工因举报受到报复,则可以向美国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提起申诉,进而可以复职、获得拖欠工资和其他补偿。因此,企业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回访或允许其随时向合规部门或工会寻求帮助,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举报者提供补偿。
当然,鼓励保护举报人并不等于盲目鼓励举报行为,如果举报人出于心怀不满而告发所谓的“不当行为”,意图给企业制造麻烦时,企业可以根据经验,综合举报人的背景、获得举报信息的渠道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恶意举报。如果确认举报人恶意诽谤,企业亦应当进行审慎、严肃处理,并及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息予以澄清。
实践中,员工如果向执法机关进行举报会获得额外的奖励,而执法机关的调查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将面临较大的风险。但是,举报人直接向执法机关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举报人的信息泄露[4],所以企业如果希望员工尽可能的在公司内部进行举报,必须发挥企业内部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优势,结合不同举报途径的特点,确保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三、内部举报制度建立的建议
企业和员工个人之间的权力差异、保护政策的不确定性、举报机制和文化障碍可能成为员工内部举报的阻碍。激励举报人选择在企业内部进行举报而不是直接向政府部门反映,需要良好的企业文化以及完善的制度保障来进行加持。举报的便利性和保护机制应当成为公司内部控制、道德和合规计划的中心支柱,并被纳入企业文化中。
1. 培育举报环境和合规文化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规制度的宣传,将合规建设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企业内部鼓励举报的氛围有助于企业勇于纠错,及时处理、改正内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环境和合规文化应当贯穿企业高层和普通员工,上行下效,减少举报者的顾虑,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提供动力。
2. 拓宽举报途径
笔者在前文列举多项举报途径,并对不同举报途径的利弊进行分析。实践中,企业可以综合不同举报途径的特点,合理设置接洽举报人的方式。例如,在设置举报热线的同时开发在线举报平台,如果在线平台的举报信息语义不明,则可约定电话沟通时间进一步了解;由企业内部和第三方共同组成举报处理机构,企业内部人员对经营的了解配合第三方机构专业的经验,可以妥善处理举报问题。
3. 降低举报门槛
在国家立法层面,出于执法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可能对举报行为设置一定的要求,例如,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举报人提供投诉人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不同于国家层面的举报处理,企业面对的举报情形与本企业经营息息相关,应当尽量降低举报门槛和要求,在初步确认举报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即刻展开调查。
4. 健全奖励和保护机制
企业可以直接将举报渠道设置为接收匿名举报信息,或是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除此以外,还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证据进行保密。在调查结束后,应当确保举报人不受骚扰、威胁、侮辱等打击报复,可以设置专门机构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密切关注举报人后续的工作情况,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一旦企业确认举报信息,处理举报内容后,可考虑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职位晋升、带薪假期等,在举报合规文化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对举报人进行公开表彰,[5]在企业内部形成良性循环。
5. 及时进行反馈
举报制度的设置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及时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无论调查结果如何,企业应当及时反馈和公开调查结果,公布处理信息,否则将会影响举报人对不合规行为举报的积极性。作为合规计划的一部分,举报制度本身也应当被定期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四、结语
正如前文所言,企业内部举报制度是企业合规计划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亦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企业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过程中应建立一套完备的合规举报制度,通过成员之间、企业内部与外部伙伴之间的相互监督来最大化地降低企业的合规风险,让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真正发挥效用,推进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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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Research: Whistleblowers Are a Sign of Healthy Companies
https://hbr.org/2018/11/research-whistleblowers-are-a-sign-of-healthy-companies,最后访问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2] “16人联名写举报信,却没说举报谁”https://mp.weixin.qq.com/s/0lVSeeQevYy_lZHnB4hsRA,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5月5日。
[3] Digital Realty Trust, Inc v Somers 583 US(2018).
[4](2015)宁行终字第260号行政诉讼案例,举报人起诉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泄露其举报信息。但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2018)湘0103行初120号行政案例中,行政机关为进行调解,将举报人电话号码提供给被举报人,致使举报人受到威胁。
[5] 2017年,华为公司总裁向全体员工公开发布总裁办电子邮件,表彰某员工举报行为,将其职位晋升两级,并承诺对其进行保护。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7-09/07/c_1121619051.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作者简介
尹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在加入金茂律师事务所前,尹律师曾在某直辖市经侦总队工作,参与侦办过多起全国范围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之后又分别在某五百强公司及多家金融机构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及反舞弊、反欺诈案件的调查工作。
尹律师在反腐败、白领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等内部调查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曾为众多跨国企业提供反腐败及白领犯罪案件的调查及控告。同时,尹律师还为公司内部合规架构的设立、优化以及刑事合规、刑民交叉类案件处理等提供法律服务。
尹律师同时是注册舞弊审查师(CFE)、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国际认证反洗钱师资格(CAMS),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国际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专业资格(CCSA)。